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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我们该不该保护“头文件”

本主题由 admin 于 2007-11-4 10:06 移动

评论:我们该不该保护“头文件”

在个人电脑领域,连苹果这个“最后的贵族”也被英特尔“征服”了;但在通讯领域,英特尔连一个小小的东进都要用官司来搞定。

去年年底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侵犯其“头文件”知识产权一案,已经引起了国内软件知识产权界官员和学者的广泛关注。

近日,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起的“头文件、软件兼容性与版权保护”研讨会在京举行,就软件兼容性问题、著作权问题及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主任李维、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郑胜利、北航计算机学院教授金茂忠、退休资深法官程永顺和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邹忭等业内人士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据邹忭介绍,因东进公司与英特尔公司系统产品的兼容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涉及到的“头文件”成为关注焦点,也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头文件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目前基础软件领域中,国外企业基本上处于垄断地位,中国软件行业的发展道路,可能会因辨析“头文件是否侵权”等“技术与法律之间的问题”而彻底改观。

“头文件”不受版权保护?

英特尔美国总部于去年12月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的软件NADK侵犯了英特尔的SR5.1.1(Intel Dialogic System Release 5.1.1版本)中的Header Files——即“头文件”的著作权,要求东进立即销毁其拥有的全部NADK软件,立即停止无论是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进行的对NADK软件的开发、生产、复制、发行、营销、发布及传播,并在《计算机世界》等媒体上向英特尔公开道歉。

东进随即发表声明说:东进拥有其全部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NADK并没有侵犯SR5.1.1的著作权。今年3月23日,东进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反诉”英特尔垄断。

双方对簿公堂的核心焦点是:头文件是否像其他商业软件一样,享受版权保护。

在上面的研讨会上,与会技术专家认为,在软件研究和开发过程中会大量应用头文件,它是关于程序函数的声明或常量的定义,并没有可执行的代码。至于它是否涉及侵权问题,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定义了计算机软件是可以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系统,因此从技术角度来讲,头文件并不是著作权保护意义上的软件本身,国际惯例是不保护头文件的。

“软件和一般文学作品不同,它有一个相互之间的接口问题,首先,软件和硬件之间需要接口,其次,软件和软件之间也需要接口,为了保证软件的兼容性,这个接口是不受保护的。在软件纳入版权法之后,国际上在区分什么是软件思想、软件表现的时候已经达成一致共识。譬如,一个公司开发了某一种财务软件,它不能禁止别的公司也开发同类别的财务软件,只要不是复制拷贝的,版权法保护软件的表现,但不保护软件的思想。微软开发Windows操作系统,也开发自己的Office办公软件,但微软不能禁止其他公司开发同类办公软件,而且Office与Windows的软件接口是任何公司都可以使用的,不然就不能达到软件兼容性的功能。”邹忭说。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认为,著作权法体现了版权保护的“两分法”基本原则: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指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涉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或数学概念,即保护软件本身不被抄袭而不保护软件能够实现的功能。头文件是一种接口规范,如果为软件兼容功能实现的目的,头文件就不能进行保护,著作权将适用两分法原则。因此,限制头文件使用就等同于限制了他人的开发,即限制合理的市场竞争,所以要避免滥用产权保护行为

版权不能像专利一样保护

据与会专家介绍,世界上关于兼容性和接口问题引发的案例,可以上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发生过的很大的一个案子:美国IBM公司诉日本富士通公司。当时对接口兼容性版权保护问题没有定论,IBM也不清楚,所以没有等到法院最终审判,两家就通过仲裁和解了。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上对软件的兼容性和接口的版权界定逐渐明晰,美国的SST公司诉SP公司是关于传真机中链接规程的版权性质的案子。最终判定结论如下:“链接规程”中不存在版权,因为这种编码体现了不充分的表现形式,由于履行规程必须满足一个预先规定的标准,法院认为只有有限变化的表达不能成为版权保护的东西,原告的规程没有充分选择余地,因而不能成为版权保护客体。

还有一个软件反向工程的案例,这是著名游戏软件公司SEGA(世嘉)诉另一个游戏软件公司Accolade的案子。该案涉及到一个密码,如果你不用这个密码,别人的软件在SEGA的硬件上就不能用。法院最终判定SEGA败诉,规定硬件厂商不能对其平台上运行的软件收取许可费。

与会专家认为,因兼容涉及的软件著作权版权纠纷是软件行业发展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中国目前正处在这个时期。

欧共体在1991年5月14号颁布了《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指令》,主要解决了兼容性的问题,即规定兼容性所必须的信息不需要得到所有者的授权许可。该指令明确规定,只有计算机程序的表现是受保护的,程序中任何部分所内含的思想和原理,包括其接口所内含的思想和原理均不能根据本指令受版权保护。

专家认为,目前英特尔诉东进涉案的NADK与SR5.1.1属于两个独立软件,相互不存在复制、修改、传播的行为,则不在著作权概念之内,参照头文件进行兼容开发不是著作权侵权行为。

许超副司长在澄清版权保护范围时认为:“著作权不等于专利。头文件如果申请专利可能会受到保护,但其如果作为一种接口规范被参照,则仅成为实现方式的一种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软件开发如果由于可供选用的必要表达方式有限,也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的著作权的侵害。”

他同时认为:“专利和版权保护也有相当大的区别,一种工业标准的技术方案,如果申请专利,他人实现此方法的生产将必须得到许可,并往往需交纳不菲的专利许可费用;而从软件著作权角度来看,作为一种标准、规范,他人实现功能的生产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缺位,专家建议规避知识产权保护陷阱

虽然英特尔诉东进案目前尚未最终判决,但所有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我国与世界遵循的著作权法的基本处理原则与法律实践相一致,合理运用将对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促进作用。而另一方面,从“头文件”涉及的纠纷案也可说明,我国目前在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垄断、滥用技术标准等行为方面的法律尚存在缺位现象。

具体到企业层面,他们在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经验积累、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加上国家迄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这就给一些有实质垄断地位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扩大化上留下了回旋空间,也增加了国内企业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难度。

专家在辨析知识产权误区的同时希望,国内企业一方面要注重自我知识产权保护和尊重他人的实施产权、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另一方面,要合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突破国际巨头的重重围剿。既不应该将知识产权的复杂性讳莫如深,也不应该因巨头的起诉而闻风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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